2026年6月16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遇见小面告渝见小面 商标维权边界在哪?”接受采访。
内容介绍
近日,河南南阳一家名叫“渝见小面”的小店陷入舆论漩涡——其被全国连锁的“遇见小面”品牌方索赔,对方律师称,撤诉需要赔偿七八千块钱。尽管最后此次侵权风波以“遇见小面”品牌方撤诉、创始人公开道歉并向“渝见小面”赠送商标告终,但留下的问题仍然引人深思: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就构成侵权吗?七八千块钱的赔偿成立吗?经营者是否侵权应该如何判定?此类商标侵权事件中的“正义”究竟是什么?
岳屾山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商标权利人如果认为有人可能对其商标构成侵权,那么他确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如果仅从这四个字的对比来看,考虑到服务类别相同,确实有可能涉嫌侵权。“小面”属于通用商品名称,而“遇见”和“渝见”除了读音相近,其字体是否类似,乃至店铺内部装潢是否会让人产生混淆,都会对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产生影响。司法机关会根据实质相似的各种情况,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最终做出裁判。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权利方在主张侵权时,会先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如果经营者对侵权行为自觉理亏,那么双方可能会采取和解,从而避免诉讼。这种和解谈判的赔偿数额,相对来讲可能并不高,而是会参考以往此类侵权的维权结果来进行主张,属于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
对于所谓的“恶意侵权”,岳律师表示,恶意侵权首先肯定是在法律上构成侵权;其次就是看它是否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恶意,例如模仿大品牌的LOGO、装修风格、标识、菜单设计等,从而达到让消费者误以为它和那个大品牌有关联的目的。而非恶意的侵权尽管恶意相对较小,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侵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遇见小面”向“渝见小面”小店赠送的“渝见小面”商标属于”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而非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大品牌在其他一些行业中注册自己的商标,或者将近似的、有可能会产生混淆的商标大范围地注册下来,这就是所谓的“保护性注册”。如果注册之后不使用的话,一方面,其他想使用该商标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另一方面,如果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去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机关也可能会拒绝注册。
谈及商标侵权中的“正义”,岳律师认为,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如果构成侵权,一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恶意维权”被视为非正义行为、商标类侵权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当下,更多考验的是品牌方与使用方如何更好地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把事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既避免损害到自身品牌,又避免损害到小微商家利益。对于商家而言,在使用店铺名称、品牌时,需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被认为可能形成混淆,从而构成侵权;对于品牌方而言,品牌的维权不能仅仅是生硬地照搬套路,而是要更加审慎地对侵权行为做出评判,从而采取不同的协商策略、维权手段,不能简单地自认为有权利,从而直接行使。此次“遇见小面”品牌方撤回起诉、不再起诉维权的这一选择,可能也是在法律之外,出于商业策略、社会舆论影响等多个维度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