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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公司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代理本案,党东月、孙佳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17年12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某公司认购某项目商业48套房源,同日签订《保价协议》。201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以租代售协议》,约定将48套房源租给某公司作为提前进户使用。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前支付全部房款,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取租金,并有权收回房屋。某公司非法占用某区域用于停车使用,并私自设立停车道闸。

本所律师提出如下诉请:一、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10套房屋。二、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完毕10套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三、请求判令某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共计700681元,及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全部租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请求判令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判令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中交香颂AB栋商业广场北侧区域恢复原状,并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六、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了解事实、搜集证据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某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某公司违约事实清楚,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返还案涉10套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三、被告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