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杭州孕妇坠井身亡,谁该为此负责?

??

事件概览:

12月4日晚,杭州一小区内,一位怀孕已7个月的女子跌入窨井,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件发生后,立即成为公共热点,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谁应当承担这一尸两命的法律责任呢?

法律分析:

本案明显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难辞其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事窨井小区的管理单位,明显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本事件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虽非金钱所能弥补,但是侵权人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