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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代购非彼代购 ——毒品犯罪案件中代购行为如何定性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网络购物已经普及,代购一族异军突起。在涉毒案件中,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早已司空见惯,那么现行法律如何认定和处罚这种代购毒品的行为呢?

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第一点: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对代购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①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②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③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一、对代购者、托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二、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三、对居间、代购代卖的以相关的共犯定罪。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第二点: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对代购行为作了如下规定:①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②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一、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共犯定罪;

二、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在201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第一点规定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确属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的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

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一、对代购毒品有了明确界定,即吸毒者与卖家直接联系好或吸毒者指定卖家,代购者不负责联系,代购者仅仅负责跑腿;

二、对代购者收取毒资给付毒品的一律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如何认定案件的具体性质不仅要看法律规定,更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等资料综合认定。总之,法律规定千万条,远离毒品第一条。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李庆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