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5年,刘某在北京的一个展销活动上花10万余元购买86盒海参,随后以未标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支付公证费、十倍货款赔偿等费用,总计百万余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时查明,刘某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提起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案件,法院认定刘某属于职业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退货诉求,但不予支持其十倍货款赔偿的诉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定涉案海参包装上未载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错误,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诉求,判决海参生产商棒仔岛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支付赔偿款百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棒仔岛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刘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刘某请求相关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那么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买海参索赔百万案中,不同的法院先后做出的不同的判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当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不再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能杜绝职业索赔现象吗?
律师分析
岳屾山律师认为,在事实的认定过程和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三级法院对案件的认知可能存在不同。三级法院做出三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确实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无论该案件最后如何认定,三种判决对于职业打假行为以及散装、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准问题,已经达到了普法的效果。这也提醒我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能掉以轻心,要通过更加细致的标准予以量化。
对于职业打假行为,要通过辩证的方法理性客观的进行判断。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以打假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等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进行打击。但是,职业打假行为对于净化市场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商家不存在问题,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到位,那么职业打假是没有生存空间的,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职业打假行为也弥补了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漏洞,纠正了市场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
如果商家诚信经营,监管部门监管到位的话,相信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这些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就不会再发生。
二、标准明确 监管有力 公开透明保安全
岳屾山律师认为,想要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首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更加的清晰、明确和可执行。其次,监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杜绝职业打假人能发现问题,但监管部门却发现不了问题的情况发生。
另外,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一些产品进行公开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能够更加透明,让大家随时可以在网站上查询抽检出问题的食品和商家,而不是需要经过复杂的检索和查询后,才能找到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
综上,如何更加公开透明的保障食品安全,是值得监管部门予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