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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诉德甲、德乙、德丙、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温某与德某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温某与前夫生育一女温女,德某于前妻共生育三子德甲、德乙、德丙。2001年温某与德某赴法国探望温女。在法国期间,德某因病死亡。
原告温某称,德某在法国期间因病死亡,现要求继承德某名下的三居室住房一套,要求分割德某在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股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10万元。
被告德甲、德乙、德丙辩称,三居室住房是德某与前妻购买的房屋,德某前妻去世后,没有析产继承,房屋应是德某与三被告的共有财产,温某不能继承;股票投资是德某用其个人财产投入的,温某不能继承;且温某至今未提供德某死亡的有效证明,故不同意温某的诉讼主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与庭审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德某确已死亡,应当发生继承。
德某确已死亡,不能因为原告不能提供死亡证明,而推定德某没有死亡,继而推定不能开始法定继承。首先,德某死在法国,该国没有出示死亡证明的先例和规定;其次,在最初开庭之时,被告已经多次承认德某已经死亡;最后,德某所在单位已经认可德某死亡的事实并向原告发放了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德某的丧事已经办理完毕。
二、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原告与德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是德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德某的遗产。而在德某死亡后,被告不仅不许原告继承德某遗产,反而欺侮甚至殴打原告,以上事实有德某邻居证言以及医院证明。
综上,原告有继承德某遗产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合理分割遗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惠萍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后记:
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德某死亡的事实可以认定,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三居室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三万元;股票投资金10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折价款三万五千元;原告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