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部门案例:
某省交通厅BOT工程协议履行纠纷案
2013年,某省交通厅就一上亿元的BOT工程协议履行纠纷找到我所,十万火急地要求我部律师就该纠纷出具一份法律意见。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02年12月15日该交通厅下属的某省公路局与某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了《BOT方式建设国道X公路X段至X段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以BOT的方式负责该路段的融资、建设、养护管理、经营、还贷等工作,该路建成以后该公司可以利用原有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经营期为30年,经营期满后该公司无条件的将该路段移交给交通厅。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5亿余元用于建设,协议路段在2002年开工,2004年底已建成通车。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该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本息,导致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增高。为此,2009年3月12日该交通厅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由交通厅承接了该公司因协议路段改扩建项目在中国银行的全部债务。该协议约定:甲方(指该交通厅)承接以上全部债务后,该公司的公路收费权转归交通厅所有。同日,该公司作为借款人、质押人,中国银行做为债权人签订了《债务转让确认书》,该确认书的内容为:现交通厅自愿承担借款人公司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借款人公司对上述债务转让予以确认,待借款人与交通厅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后,移交对协议公路的经营权。同日,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协议路段的公路收费经营权为交通厅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提供质押。
现交通厅面临的问题是,该厅自2009年已经在实际履行《债务承担协议》,截至今日,交通厅已经替该公司偿还了上亿金额的贷款本息。但该公司拒不向交通厅移交协议路段的公路收费经营权。于是,交通厅希望我所就如何解决该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我所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指派我部处理该事宜。我部律师经集体讨论后认为,交通厅与该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交通厅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中,明确约定交通厅在承接了该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协议路段的公路收费经营权遂转归交通厅所有。虽然,该协议为交通厅与中国银行双方签订,但该公司在同日签订的《债务转让确认书》中,明确其已知悉交通厅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并明确:1、对上述债务转让予以确认;2、待该公司与交通厅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后,移交协议路段的公路经营权。从该公司的上述表述看,该公司是同意交通厅在承接了其全部债务后,将协议路段的公路收费经营权转归交通厅所有,即双方当事人系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了《BOT方式建设国道XX公路X段至X段协议书》的履行期限。在现实中,交通厅亦履行了《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替该公司偿还了上亿金额的贷款,因此,交通厅有权利要求该公司向其移交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