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旁白:
诉讼时效是一个时间段,简单讲,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再简单点,如果别人欠您钱,您没有及时催债,诉讼时效一过,别人就可以大大方方不还钱了。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很明显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难道笔者到这就得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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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旁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本案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即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可以解决前述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成本还低(仲裁阶段不收费,诉讼阶段每件10元)。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遵循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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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旁白: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情况,不予受理,对此律师持不同意见。
首先,劳动者本案主要诉求一是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欠付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本法。
本案劳动者虽已退休,但其主张的是确认在其退休之前某个时间段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该期间内的劳动报酬,故均应属于劳动争议事项。
不过,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本案,但因其依法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不妨碍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还节省了仲裁阶段的审理时间,这个结果看起来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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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旁白: 诉讼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习惯或者说是喜欢向法院提交大量的证据,可能是觉得证据越多越有理,其实不然。举证的关键是质,证据海战术并不可取,某些时候提过多甚至自相矛盾的证据反而对当事人自己不利。所谓诉讼有风险、举证需谨慎,毕竟谁也不希望自己给对方提供了对方反击自己的炮弹,是吧? |
律师旁白: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如果C公司依法提起上诉的,本故事还没有结束,如果期满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笔者真的要洗洗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