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

导演报酬维权记

导演报酬维权记

楔子
公元2015年岁末,中国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第三会客室。
偌大的会客室里只有三人,左侧坐着一位端庄大方的中年女士,她是一知名导演,早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为C公司执导了三部电视剧,但时至今日,C公司仍未向其支付导演报酬,来律所就是咨询律师这事怎么办。
会客室右侧坐着负责处理文化传媒法律事务的两名律师,郑伟律师、李一律师。两位律师面前是导演今天带来的涉案电视剧导演聘用合同、电视剧拍摄预算单等书面证据,这些证据记载有每部戏导演具体工作要求以及导演报酬标准等内容。
看律师已看完材料,导演问,律师,这事你们怎么看?
导演,材料中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再结合您刚才的介绍,三部戏都已上映,C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只是,这个案子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章 前方有个拦路虎,江湖人称诉讼时效
律师旁白:
诉讼时效是一个时间段,简单讲,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再简单点,如果别人欠您钱,您没有及时催债,诉讼时效一过,别人就可以大大方方不还钱了。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很明显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难道笔者到这就得洗洗睡了?

我们之前的类似案件,一般都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但按这个思路的话,您的案子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样吧,您给我们再详细介绍下案情,咱们看看能不能换个思路。
原来,早在C公司成立之初,导演即入职工作,历任制作部主任、总经理等职位,C公司正常为导演缴纳社保,除了基本工资,C公司还向其支付电视剧执导提成,因为一直在C公司工作,所以这三部剧的提成还没有结算,今年导演已到退休年龄,正在办理退休手续。
导演,如果是这样的话,您和C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这个案子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就可以解决刚才的诉讼时效问题了。
劳动关系?可是我手里没有劳动合同啊。
没关系,您的社保证明、工资卡银行账单,甚至是退休证都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
行,还是去法院打官司吗?
去,不过得先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然后看情况再去法院。
好的。
律师旁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本案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即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可以解决前述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成本还低(仲裁阶段不收费,诉讼阶段每件10元)。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遵循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章 立案不仅仅是个技术活
这是郑伟律师第一次来A市,他现在正在A市B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大厅里的立案窗口前与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啥情况?
原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认为劳动者已退休了,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表示不予受理。经过两人平等、友好的交流,还是没能立案,不过郑伟律师还是现场拿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律师旁白: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情况,不予受理,对此律师持不同意见。
首先,劳动者本案主要诉求一是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欠付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本法。
本案劳动者虽已退休,但其主张的是确认在其退休之前某个时间段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该期间内的劳动报酬,故均应属于劳动争议事项。
不过,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本案,但因其依法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不妨碍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还节省了仲裁阶段的审理时间,这个结果看起来也不错。
A市B区人民法院门口,郑伟律师看着手里由该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感慨不已,除了有感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制度,更有感于立案法官的一句话,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我们法院受理,放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的。
第三章 这算不算是被告的神助攻?
A市B区人民法院某法庭,郑伟律师、李一律师与C公司代理人正在核对签署开庭笔录,这已是本案第二次开庭了。
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于导演第一项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C公司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导演第二项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本案中,导演主张其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项目提成两部分构成,涉案主张的劳动报酬是项目提成部分,据此导演提交了涉案电视剧对应的电视剧导演聘用合同、电视剧拍摄预算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约定按电视剧集数给导演计提项目提成,具体流程是电视剧拍摄前首先制作预算表,经公司审核后按预算表中记载的标准按集向导演支付项目提成。对此,C公司不认可存在项目提成,而且对于该等证据,先是认可真实性,而后又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而C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后还补充提交了导演之前执导且双方已结算完毕的某电视剧的合同书、支付凭证、摄制预算、批办单等,以证明C公司是按月向导演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项目提成。收到该证据后,导演补充提交了该剧项目提成银行收款对账单,该证据显示导演项目提成标准与C公司补充提交的该剧拍摄预算单约定内容一致。
在C公司提交前述补充证据并经过第二次开庭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劳动者的走向已趋于明朗,特别是C公司补充证据本身恰恰证明了导演关于每部电视剧拍摄前首先制作预算并按照预算结算导演报酬的陈述属实,C公司提交的这个证据算不算是神助攻呢?期待法院的一审裁判。

律师旁白:
诉讼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习惯或者说是喜欢向法院提交大量的证据,可能是觉得证据越多越有理,其实不然。举证的关键是质,证据海战术并不可取,某些时候提过多甚至自相矛盾的证据反而对当事人自己不利。所谓诉讼有风险、举证需谨慎,毕竟谁也不希望自己给对方提供了对方反击自己的炮弹,是吧?

终章 无题
公元2017年岁末,中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今天北京晴空万里,刚从外地出差回京的郑伟律师打开了微信,李一律师有新的留言,一个笑脸表情外加一份胜诉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导演的诉求,抬头看看天空,好像更蓝了。
导演,咱们一审赢了。
律师旁白: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如果C公司依法提起上诉的,本故事还没有结束,如果期满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笔者真的要洗洗睡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