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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仲裁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212月始在某公司销售部工作,工作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10月,王某升职担任某公司销售部资深城市经理一职。2020128日,某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对王某进行侮辱性调岗。王某表示严正抗议后于原岗位继续正常工作。2021524日,某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以来,某公司拖欠王某电话报销费用、汽油补贴费用、饭补费用、员工俱乐部活动津贴、月度奖金、年度分红及补充养老金合计87933.21元,且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假达13天。

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为:请求认定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恢复被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请求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21345月个人报销电话费及汽油补贴共2994.4元(三月998.3+四月998.1+五月998元);支付20207月至20215月期间员工俱乐部活动津贴共550元(每月50*11个月);支付202010月至20215月奖金共29144元(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基本工资10408.88*35%*8个月);支付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假补偿共26823元(2020年未休年假6天,2021年未休年假7天,共13天,179509.88÷12个月÷21.75*13*300%);支付20202021财年分红共23712元(11856*2);补发平安补充养老金30092.81元;补发20212月至5月饭补1440元(每月360*4个月);以上共计114756.21元。

王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德志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裁决结果

裁决某公司撤销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向王某支付饭补、财年分红,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即王某主张的主要请求得到支持,胜诉。

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第一,某公司的考核制度程序及内容违法。第二,某公司以王某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并以不合理的“绩效考核计划”认定王某不胜任工作缺乏事实依据。第三,某公司以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并以不合理的“绩效考核计划”认定王某不胜任工作进而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第四,某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缺乏必备要件。综上,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继续履行。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