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从1999年9月至2020年1月在某石油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某石油公司未按照相关社会保险法条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吴某找某石油公司多次协商至今未果,给吴某造成损失包括养老及医疗保险共计:146514.93元。
后吴某诉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某石油公司支付吴某1999年9月至2008年4月养老保险94127.49元,医疗保险52387.44元,共计146514.93元。
某石油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史霄明律师、李德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一审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是否属于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可知,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吴某的起诉。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