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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齐哈尔市某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某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及2016年8月取得两项发明的专利权。

2016年8月25日,机械公司与山东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签订第一份《采购合同》,就科技公司采取“买设备带技术”的方式,从机械公司订购宝石单晶生长炉专用设备,机械公司提供技术负责培训科技公司人员生产宝石单晶并许可科技公司仅可在从机械公司购买的设备上永久无偿使用该技术,就上述事宜签订了相应的协议书,约定采购数量50台、合同总价为6500万,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内容。2017年12月25日,科技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载明:设备、产品、人员培训均达到了验收标准的要求。

2017年2月19日,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第二份《采购合同》,约定:对在前述合同中采购的生长炉进行设备升级,升级费用为30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5500万元等内容。2017年12月25日,科技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载明:设备、产品、人员培训均达到了验收标准的要求。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9日、4月7日、4月26日、7月20日向机械公司支付设备款共计4950万元。

2017年9月15日,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第三份《采购合同》约定:科技公司继续向机械公司采购50台生长炉,合同总价款6800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10月16日,2018年3月6日、5月25日向科技公司支付设备款共计3536元。

2020年4月16日,科技公司认为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技术不达标、质量问题等原因,通过回函的方式要求机械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据此,科技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科技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及第三份《采购合同》,并要求机械公司返还已支付的8486万元设备采购款及因设备、技术不达标给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1796万余元、因更换场地付出的直接费用675万元及违约金500万元。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诉称要求科技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81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339万余元。

机械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机械公司1094万元及利息,驳回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审判决改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机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即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械公司质保金550万元及利息。解除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械公司设备款1256万元。

(三)案件总结

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涉案三份《采购合同》的性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涉案两合同应否解除,解除后的责任如何承担。本案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情况,因此应当依据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其性质,因此涉案合同为买卖及技术服务的合同纠纷。本所律师代理二审后,从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出发,确定了一审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同时就对方主观过错及我方损失方面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观点,同时辅以证据证明,最终改判了一审结果,为当事人多争取了1000余万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