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新闻,2017年8月21日,李枫发布长微博《关于郭敬 明,致所有人》,称08年参加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一起举办的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并签约了郭敬明的公司,在出版第一本小说期间,和郭敬明一起工作,在宾馆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
2017年8月23日,媒体报道郭敬明已提起刑事诉讼,指控李枫涉嫌诽谤罪。
首先要说明郭敬明提起的是刑事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主要追究李枫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要求李进行民事赔偿。
其次要说明的是郭敬明提起的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是和刑事公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往我们看新闻,都会发现对一些人提起公诉的机关都是检察院,咋这次变成了个人提起呢?
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两种,一种就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这个程序一般是由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一种就是郭敬明指控李枫的这种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提起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自诉案件有严格的限制,自诉案件的提起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有适格的自诉人。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本案的自诉人即郭敬明作为被害人是适格主体,依法有权提起自诉。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案件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即李枫,诉讼请求即为被害人郭敬明指控李枫涉嫌诽谤罪。
第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一般以下三类案件可以自诉。(具体罪名见文末)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郭敬明指控李枫所涉嫌的诽谤罪。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李枫涉嫌的罪名成立,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该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以构成诽谤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枫是否会被判决有罪,关键取决于他所公布的信息是否是真实的。如果有证据证明郭敬明确实实施了李枫所说的那些行为,则不属于该246条规定的捏造事实,李枫不构成犯罪,相反地,李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岳屾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