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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饿了么离垄断有多远?

饿了么联姻百度外卖,大概是吃货这两天最关心的事情了。从之前饿了么、百度外卖与美团外卖的三国杀,到现在美团外卖与饿了么的双雄争霸,同样的配方,同样的套路,我们在优酷与土豆、滴滴与快的身上都曾看到过,原是死对头的冤家忽然之间合并了,成了自家人。面对这种强强联合,舆论更多的是聚集在饿了么与百度外卖的股市上,很少有人关注此次收购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即经营者集中。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集中后对正常的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在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尘埃落定后,饿了么创始人兼CEO张旭豪称合并完成后,百度外卖成为饿了么的全资子公司。百度外卖仍以独立的品牌和运营体系发展,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人员架构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百度外卖相当于已经完全卖身给饿了么,饿了么实际上已经取得了百度外卖的控制权。因此从表现形式上看,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已经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

饿了么与百度外卖牵手似乎是水到渠成你情我愿,与别人无关。但这种牵手即使是两厢情愿也需要受法律的规范,如果达到法定条件即需接受反垄断机构的仔细审视。《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从法律规定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鉴于饿了么与百度外卖目前主要为面对中国大陆经营的企业,其只要符合第二个标准,即饿了么和百度外卖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饿了么与百度外卖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就必须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

而且,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即使未达到上述标准,也不是即可高枕无忧,如果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所以,上述收购即使不符合营业额条件,如果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也有可能会受到商务部进行的反垄断调查与审查。

但也有例外规定,《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但显然,作为曾经的竞争对手,饿了么与百度外卖并不符合此条规定。

综上所述, 一般情况下,普通经营者的联姻,只要双方点头即可,但如果经营者的集中达到《反垄断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可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就要受到相应的规制。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不是开始,更不是结局,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已是极其正常的经济规则。但也不是只要你情我愿一拍即合就可携手共赴美好的前程,竞争也好,合并也好,都需要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在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史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