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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科招商被摘牌看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从中科招商被摘牌看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2017年12月15日股转系统发布(2017)701号公告,决定自12月26日起中科招商(证券代码:832168)终止挂牌,同日,中科招商发布如下一系列公告:
自2015年2月27日登陆新三板以来,中科招商挂牌前后几轮定增共融资百亿,使得强大的资本实力成为其不折不扣的竞争优势。根据中科招商2016年年度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科招商及其子公司在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 119 支,实缴资金总额约 330.43 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 20 支,实缴资金总额约 3.89 亿元人民币。
中科招商被强制摘牌,缘于私募机构在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趋严。2016年5月27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新增了8个条件。2017年10月27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2017)1394号,以下简称1394号通知),明确了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的计算口径。
我们知道,在该通知发布前,申请挂牌需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的6个条件,分别是:
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④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⑤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相关事宜答记者问》,调整金融机构挂牌条件的主要原因是防范金融市场风险,金融类企业本身就负有提供融资渠道、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责,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后,融资和并购行为出现了与新三板支持金融类企业从而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有所背离的现象,因此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特别规定了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同时提出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就私募机构而言,《通知》新增的八项条件分别是:
①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②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③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④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⑤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⑥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⑦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作为私募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相关规定,私募机构应符合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其收入来源理应主要来源于管理费与业绩报酬,为此《通知》将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占私募机构收入来源的比重限定为80%。
就中科招商而言,根据其《关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的自查整改报告》,在《通知》发布后中科招商即进行整改,主要的整改措施是剥离挂牌主体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自2017年4月28日开始,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统一在子公司层面开展,母公司不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即使是这样,由于《通知》发布时中科招商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因此需根据1394号通知进行整改。依据其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仅占收入来源的41.39%,占收入大部分的是投资收益,由此导致不符合《通知》新增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
因登陆新三板获得的资本实力从竞争优势直接成为实质性障碍,这也印证了《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所说的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后,融资和并购行为出现了与新三板支持金融类企业从而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有所背离的现象。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赵茂 周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