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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有说法,不是你想退就能退

彩礼,又称聘礼、订亲财礼。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然而,男方在给付彩礼后,因二人感情不合或是其他原因不想与女方结婚,同时要求女方退还已经给付的彩礼,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八卦八卦!!听说:前几天,张帅哥与一美女通过相亲认识,相处2个月后便订婚了。

我也听说了,真是闪婚啊!

听说张帅哥给这位美女家里送去了彩礼20万大洋。

羡慕嫉妒啊!也不知道两人过的怎么样?

哎!闪婚需谨慎……

此话怎讲?

据小道消息:女方因病做过一次卵巢切除手术,在腹部留下了一道刀疤被发现了!

男方暴怒,决定不再与女方结婚,并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女方退还20万大洋。

20万大洋呢,想退就能退?

普法小贴士

法院认为,甲某举示证据证明了实际给付彩礼的事实,同时甲某与乙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甲某与乙某的交往、生活情况,解除婚约缘由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乙某应返还甲某彩礼15万元。

律师提示:

依据前述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述第(二)及第(三)项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因已经实际给付,要求退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目前,仅以上三种情形下请求退还彩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彩礼最终的退还数额,需要酌情结合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共同消费情况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方能作出认定。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殷宪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