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张可律师接受电视台采访,解答交了定金不想双倍返还,可以约定吗?相关问题。
新闻背景
哈尔滨市赵某在某中介看中一套房产,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因该房产为抵账房,中介不确定最后是否能够交房,因此在附言栏中写明如无法交房,居间方返还定金2万元,现因该抵账房无法交付,赵某认为中介应当依照定金罚则的规定返还4万元。
律师认为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约定定金的双方当事人能否以协议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及附言栏的备注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且合同法115条的规定又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对定金的适用问题另行约定。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中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因对定金的适用规则进行了重新约定,则该协议中约定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因附言栏的备注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故该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张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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