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民中心发生了一起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石某与其妻张某前往杭州市民之家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引发纠纷,用自带水果刀刺向张某母亲陈某。虽然我们不知道男子是因为什么原因当时刺伤了前丈母娘,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其有可能会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部分
一、故意杀人罪
从目前的报道看,有称该男子刺伤的是陈某颈部。我们都知道人的颈部集中了很多血管,神经,气管等,向颈部行刺很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出现。而且石某所用凶器是其自带的水果刀,作为一般民众很少有人会随身携带水果刀,加上当天石某是去办理离婚手续,并无携带刀具的必要,从主观上判断有预谋行凶的可能。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现在陈某被送医治疗,暂时没有报道其是否有生命危险,如果最终平安无事,石某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之前已经讨论,该男子携带水果刀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有预谋行凶,则其主观上是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其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还有待查明。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所以,根据陈某的受伤情况,该男子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
无论刑事方面如何认定,石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陈某的人身损害。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离婚本就走到了两人感情的尽头,不说每一对都能好聚好散,起码不应该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石某这一举动不但对女方家庭造成了伤害,还使自己面临着大额的赔偿责任和被判处刑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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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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