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01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定义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贬损的行为。
首先,言论发布者主观目的不能是恶意、非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次,发布的内容不能是捏造的、虚假的,也不得包含侮辱性、诽谤性等言论;最后,发布的内容是当事人隐私的,应当经当事人允许后方可发布,即使是公众人物,发布其隐私行为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
02
网络侵犯名誉权常见问题
当前网络资讯转载成为常见的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传播或再传播行为,转载人在转载的过程中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果转载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所转载的言论或文章存在缺乏论证、人为曲解或过激的贬损性语言等情况,很可能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特别注意新闻工作者或新闻资讯领域在转载过程中比普通转载人承担更严格的审慎注意义务,所以说,转载并不是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挡箭牌。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我国发布的言论基本真实,是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但是发布的言论包含他人隐私的,应当事先经过他人允许,否则可能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发布者恶意宣扬他人隐私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也可能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当然言论发布者也不得采取侮辱性语言,否则依然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03
遭遇网络侵犯名誉权如何做?
1.网络信息瞬息万变,被侵权人应当及时的保存好证据,利用拷贝等对相关信息、图片、链接进行保存,必要时及时去公证处公证。
2.为了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应及时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被侵权人不能以网络昵称进行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此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以下一个或多个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适当的措施来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第二,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应特别注意,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同时如果是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是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第三,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现有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等。
5.如果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公安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
结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