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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丨“降低刑责起点能否震慑少年犯罪?”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0月1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首都晚间报道》栏目采访,就降低刑责起点能否震慑少年犯罪?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拟将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那么降低刑责起点,对于防止低龄犯罪能不能起到作用?除了调整刑责年龄界限,想要减少少年犯罪,还需要哪方面的努力?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应如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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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降低刑责起点,是否能起到震慑犯罪,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A:有限下调刑责起点能否震慑未成年犯罪 仍需观察

岳屾山律师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民意导向及民众关切的反应。

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是能否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还需持续观察。本次刑责年龄的下调是有限下调,仅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这两种情况,对于其他几类犯罪的刑责年龄,仍践行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本次刑责年龄的下调体现为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一个有限的下调。对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外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需要再进一步观察。

Q: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调整刑责年龄外,还需要哪方面的努力?

A: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综合施策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法律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和优化,也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对未达刑责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做好矫治工作。
根据现有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应由专门学校进行,因此专门学校的建设与投入就非常关键。不仅要做好硬件设施的建设,也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加大师资投入、优化教材设计等,教授未成年人生活技能,从而让犯错的未成年人,通过专门学校的教育和学习之后,有一技之长,能够更好地融入到社会,而不会被社会抛弃,这是重中之重。

Q:草案特别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看待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这一条规定?该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又有着怎样的指导意义?

A: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危害巨大 依法严惩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该未成年女性同意与否,一般都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即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4周岁以下的女性对于性认识不足,也无法完全理解和正确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从而设置一个特殊保护。

近些年,针对已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案件频发,大量案件为具备一定特殊关系的熟人作案,比如有的人借助监护关系、看护关系、师生关系,利用优势、强势地位,致使未成年女性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诱导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未成年女性是不同意的,即使这种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仍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现象引起广泛争议。因此,草案对特殊职责性侵害的规定,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角度来说,回应了社会关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本次草案将上述规定落实到刑法中,是对未成年人更进一步的保护。